近日,山東省藥檢所發布重要公告規范了對劇毒、高毒農藥和高風險農藥監管進行的表述,具體內容如下,
1 對劇毒、高毒農藥監管的表述
(一)在整建制(全行政區劃)全面禁止劇毒、高毒農藥銷售的地方,應該表述為:全面禁止經營、違法違規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在該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進貨、統一儲備、統一使用、統一回收廢棄物處理,實行專業化統防統治。
(二)在劇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的地方,應該表述為: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使用可追溯監管,鼓勵實行專業化統防統治和廢棄物回收處理。
2 對高風險(限制使用)農藥監管的表述
(一)在整建制全面禁止劇毒、高毒農藥銷售的區域,應該表述為:(1)對山東省農業廳下發的《高風險農藥目錄》中,除劇毒、高毒農藥以外的其他高風險農藥實行實名購買制度;(2)也可采取將劇毒、高毒農藥中的鼠藥、倉儲用藥和土壤消毒用藥以及其他非劇毒、高毒的高風險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將其他的劇毒、高毒農藥禁止銷售。
(二)在劇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的地方,應該表述為:(1)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使用可追溯監管,鼓勵實行專業化統防統治和回收廢棄物;(2)對《高風險農藥目錄》中的農藥實行實名購買制度,也可把《高風險農藥目錄》除劇毒、高毒農藥以外的其他高風險農藥納入劇毒、高毒農藥范疇一并管理。
(來源:山東省藥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