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實施!關注新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新舊區別!
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進一步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以及《質檢總局關于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國家質檢總局新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并對60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不含食品相關產品)進行了修訂,現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和修訂后的60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原公布實施細則及修訂單失效。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
通則適用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事項,應與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并使用。但通則不適用于食品相關產品。
申請條件
1 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