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及《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范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行為,湖北省植物保護總站(省農藥檢定管理所)起草了《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如有修改意見,請于9月14日前將意見反饋我站藥政與市場監管科。
聯系人:劉全科 路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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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植物保護總站
2017年8月14日
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范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行為,特制定《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是指對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及必要時進行的實地核查。
第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堅持依法、科學、公正的原則,合理作出審查意見。
第四條 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審查結論。
第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范圍分“‘農藥’經營范圍代碼為‘A’”和“‘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范圍代碼為‘B’”。
農藥經營許可范圍為“農藥”的實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
農藥經營許可范圍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核發。
第六條 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安全、方便”的原則進行設置。
全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局部調整,原則上每市(州)、縣(市、區)城區內不超過3家,每鄉鎮不超過1家。蔬菜、果茶、中藥材等經濟作物集中優勢區應適當控制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模,糧食作物集中產區可以適當放寬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模。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也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及布局規劃,可免于辦理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但需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備案。
限制使用農藥名錄由農業部發布,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湖北省植物保護條例》規定發布在特定農業區域或者特定時段內限用的農藥名錄。
第二章 申請材料基本要求
第七條 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房產證或租賃證明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和擴大農藥經營許可范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一)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管理機構出具的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附件2);
(二)經營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證明;
(三)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限制使用農藥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
(四)有關限制使用農藥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第八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減少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提供以下資料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3);
(二)與申請變更相關證明等材料;
(三)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增加分支機構的除以上材料外還應按本規定第七條要求提供相應資料(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除外)。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九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并提交以下資料,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附件4);
(二)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
(三)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所屬農藥管理機構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對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部門具體負責農藥管理、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相關技術專家開展實地核查。
進行實地核查的,在實地核查1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并請申請人所在地農業部門派出觀察員參與實地核查。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進行重點核查。
第十二條 實地核查應當按照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附件5)逐項進行核查并填寫。實地核查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實地核查的應當在實地核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上級農業主管部門提交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以及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的,審批通過后憑原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領取新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請人或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湖北省農業廳作出相應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湖北省農業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5022.doc
附件2 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6010.doc
附件3 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6031.doc
附件4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6059.doc
附件5 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http://cs.hbagr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708/201708150818002.doc